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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废水外运倾倒,个旧例涉嫌污染环境案破获
为了企业生产和利益,经营者与灌装车司机在达成利益协议后,将严重很标的尾矿废水外运倾倒,该案系个旧市例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
2017年4月6日16时许,个旧市公安局接到举报线索:在个旧市锡城镇牛坝荒牛屎坡荒地采空区有一农用罐车正在倾倒废水。经查,该废水来自个旧市锡城镇新龙泉选厂,该厂截至4月6日,雇佣司机用罐车倾倒10余车废水。现场检查时,该厂未出示相关环保手续且尾矿废水沉淀池已满。
经调查核实,新龙泉选厂将生产废水通过罐车转移出厂,倾倒外环境。根据个环监字[2017]030号监测报告,倾倒地点牛屎坡采空区砷为10.8 mg/L,很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地标准《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2规定总砷标准限值0.5mg/L的20.6倍。
新龙泉选厂将生产废水通过罐车转移出厂,倾倒外环境,结合实际调查情况和监测结果,按照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一条第(三)项“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很过各地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和第(五)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之规定,该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各地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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